外賣員送餐途中撞傷行人 外賣平臺要賠嗎?
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章程 通訊員 深法宣
馬路上,我們不難看到駕車飛速行駛的外賣員,如果外賣員在送餐途中不幸撞傷行人,相應賠償該由誰承擔,外賣平臺要賠償嗎?
鐘某系第三方外派人員,被派遣到某網絡公司從事某平臺外賣派送業務。2020年11月,鐘某送外賣時在非機動車道騎電動車逆行,將行人李某撞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2021年,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鐘某、某網絡公司等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金共計158719.17元。
深圳龍華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于電動自行車與行人之間,案由應為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鐘某受第三方派遣,為被告某網絡公司提供勞務。依照法律規定,在履行某網絡公司要求的派送外賣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傷,相應賠償責任應由用工單位即某網絡公司承擔。
為此,法院判決被告某網絡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損失155033.55元。該判決已生效。
釋疑解惑:外賣員送餐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 誰來擔責?
經辦法官黃森平指出,對于外賣員在送外賣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并非一律由外賣平臺承擔。
責任承擔主體問題,應當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外賣員與外賣平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外賣員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被派遣到外賣平臺工作,則外賣平臺作為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應當對外賣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否則,需要查明真實的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由相應的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如果不存在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比如外賣員與平臺之間僅是合作關系,則外賣員作為侵權人又非履行職務行為,需要自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鐘某系第三方派遣到被告某網絡公司工作,被告某網絡公司系用工單位,被告鐘某系在履行用工單位的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用工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責編:韓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