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中工網訊 近日,一家傳媒公司的職工小張在陜工網職工留言板咨詢,他在工作日提前下班途中騎電動車與一輛機動車相撞。經交警部門認定,他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他想知道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對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郭凱律師。郭凱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小張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承擔次要責任,符合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至于小張提前下班的行為,因違反的是單位內部的考勤制度,企業有權按照相關制度及勞動紀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但是不能將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作為否定工傷的理由。
郭凱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知,“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強調職工應當是為開始或結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時間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圍內,原則上不能單獨直接決定“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適當地早于或遲于規定上下班時間,都屬于合理時間的范疇,所以小張在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過程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屬于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陜西工人報見習記者 謝明靜)
責編:韓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