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遮蓋個人信息在微信群“曬”處罰文書 違法!
看到行政機關公布或張貼的公文,有的人喜歡就拿出手機拍一拍,發到微信交流群中。也有的人出手“顯擺”或者“炫耀”等心里,將法律文書在微信群里“曬一曬”。 今天這個案件告訴大家,應尊重他人的個人信息權利,否則,你可能從受害人變成侵權人,從贏家變成輸家。
■基本案情:將他人被處罰決定書發微信群起爭議
2019年12月12日,李某因毆打他人,被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罰后,孫某于當晚將對李某的處罰決定書發送到某微信服務交流群內,處罰決定書未作更改,上面有李某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及相關處罰等內容。2019年12月25日,平泉市公安局茅蘭溝派出所作出平公(茅)行罰決字〔2019〕14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孫某罰款200元。2020年7月7日,李某向一審法院提起隱私權訴訟,要求孫某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
■法院裁決:侵犯個人隱私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信息的權利,是自然人對其財產狀況、生活經歷、個人資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權利。自然人為了維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寧,往往希望保護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對自然人隱私權構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孫某未經李某許可,擅自將帶有李某個人信息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發送到微信群,侵犯了李某的隱私權,孫某侵犯李某隱私權的行為,使李某不愿為他人所知的私人信息被他人知曉,給其生活和精神安寧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因此,李某要求孫某在本村西河南服務交流微信群內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孫某的侵權行為給李某的生活和精神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判斷,酌定孫某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李某主張孫某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損失,因其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所遭受的損失,與孫某將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到本村西河南服務交流微信群內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該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3民初1775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孫某在某微信服務交流群內公開向李某賠禮道歉;孫某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孫某提出上訴。2020年11月25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民終2665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北工人報記者賀耀弘)
責編:韓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