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錄“竇性心動過緩”求職者
拒錄“竇性心動過緩”求職者(主題)
深圳法院判決企業違反平等就業原則登報道歉(副題)
法治日報記者 唐 榮 李文茜 通訊員 張建國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某公司在深圳一報紙刊登致歉聲明,就招聘時對應聘者李某進行差別對待,違反平等就業原則,妨害其作為勞動者實現平等就業權、損害其人格權的行為表達歉意。
該案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被告招聘公司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公開道歉是生效判決內容之一。
龍崗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患過小兒麻痹,后遺癥導致肢體障礙,持有殘疾人證。在深圳某公司的一次招聘中,李某通過兩輪面試收到錄用通知,被確認為運營主管崗位,工作地點在深圳。在辦理入職手續進入尾聲時,該公司看到李某體檢報告顯示“竇性心動過緩”“需要定期復查”,即稱不愿接受“風險系數高的候選人”,拒絕其入職。
李某認為,該公司以其體檢結果“風險系數高”為由拒絕其入職,沒有依據,屬于就業歧視,遂訴請法院判令該公司登報道歉,并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以及搬家、租房、誤工等經濟損失8000余元。
該公司辯稱,李某應聘的崗位需要出差、應酬,而且經常得晚上工作,因其體檢報告顯示心臟有問題且需要定期復查,擔心其身體存在風險。公司已向李某明確表示過歉意,李某也未舉證證明其遭受精神損害及其程度,因此公司無需登報道歉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龍崗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主張招聘公司實際系因其左下肢肌肉萎縮而拒絕錄用,其殘疾人證也載明其存在肢體殘障,該公司最終以“風險系數較大”為由拒絕錄用李某,并未明確具體原因,該拒錄理由未合理排除李某主張的可能性。而且,我國無任何法律法規規定“運營主管”崗位屬竇性心動過緩患者禁止從事的工作類型,且李某的體檢報告亦載明“大多數心動過緩無重要的臨床意義”,即便該公司確因李某體檢報告而拒絕錄用,如此基于與履職內在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對李某進行差別對待,顯然違反了平等就業原則。
龍崗法院進一步認為,雖然該公司主張其基于用工自主權,有權拒絕錄用風險系數較高的候選人,但其行使用工自主權不能逾越該權利的邊界。其基于李某身體條件作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排斥或限制行為,妨害了李某作為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實現,亦損害了李某的人格權。李某要求公司登報道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該公司向李某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誤工費及搬家費等損失6000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目前,該公司已履行完畢,李某表示接受該公司的道歉。
責編:韓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