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應聘,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盧越 通訊員 紀艷瓊 王偉
線上招聘在當下并不鮮見,如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通過微信群聯系,很快就可完成報名與應聘流程,但勞動關系不穩定是線上應聘成功后經常遇到的問題。如何判斷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如何主張加班費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進行了以案釋法。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11日,史某加入某安保工作群,群里某安保公司工作人員發布消息,“13日開始,12號晚上可以安排住,頂單位12小時,壓一日結260元,早晚高峰站一小時其余坐崗,服裝三黑一白(可提供服裝),管吃管住……地址XX大廈”。史某加該工作人員微信報名應聘,并于2022年11月13日開始由該公司安排開始在某大廈從事保安工作。
該公司以260元/日為標準,通過中間人和公司工作人員微信支付史某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間費用。2月3日公司將史某辭退。
史某后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日工資;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1852元;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延時加班費,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確認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之間的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史某確認勞動關系,支付工資(含加班工資)差額及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認為,其與史某是通過中介招用,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相關費用。
【以案說法】
微信記錄能否認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七條對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內容進行了規定。再結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微信聊天記錄明確了勞動合同的基本必備條款,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查取用,則應當視為雙方以書面形式簽訂了勞動合同。
雙方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方面,法院可以結合在案證據審查勞資雙方用工關系是否滿足勞動關系三個特征;另一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本案中,史某提交了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表、工作日志和工作記錄表、排班表法定節假日值班表等在案證據,完成了證明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自身已從事工作,公司已用工的舉證責任;公司雖然主張雙方非勞動關系但并未提供勞務合同等證據支持自身主張的證據,因此,法院結合在案證據,推定公司與史某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應承擔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向史某支付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對于公司是否應支付加班費用問題,本案中,雙方對加班事實沒有爭議,但公司稱雙方約定的日工資已包含加班費,不應再支付史某加班費。法院認為,公司應當對勞動者的工資構成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公司就日工資已包含加班費的主張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雙方微信中約定的日工作時間已超出了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應當支付加班費。
責編:韓藝紅